關于印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規定》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認定辦法》的通知
陜煤局發〔2016〕5號
各設區市煤炭管理部門,韓城市煤炭局,神木縣煤炭局,府谷縣能源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公司,陜西能源集團公司,陜西益秦集團公司,陜西延長石油礦業公司,陜西有色榆林煤業公司,神華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為規范我省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委《關于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局〔2011〕162號)的規定,我局制定了《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規定》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陜西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印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規定>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單位)認定辦法>的通知》(陜煤局發〔2009〕77號)即行廢止。
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9日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省境內的所有合法井工開采的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和生產礦井等)。
第三條 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礦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礦井(市屬煤礦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鑒定)瓦斯等級鑒定組織工作。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或省屬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工作,對上報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資料核實、初審和匯總。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認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審定批準。
第二章 鑒定機構
第四條 礦井瓦斯等級由認定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如實反映真實情況,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五條 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定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 瓦斯、高瓦斯礦井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省煤炭管理部門認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中央、省屬煤礦企業由煤礦上級公司(礦務局、公司)進行鑒定;地方煤礦企業委托省級煤炭管理部門認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符合《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認定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證書。
第三章 鑒定原則及標準
第八條 所有井工開采的煤礦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因長期停產、停建等客觀原因沒有進行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按上年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管理。
第九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系統的自然井為單位進行,有多個自然井的煤礦應當按照自然井分別鑒定。
第十條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瓦斯礦井。
第十一條 新建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尚未開工建設的礦井必須提交有資質機構作出的煤層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預測報告。
第十二條 生產礦井根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對量和絕對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確定礦井瓦斯等級,同時還必須進行礦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測定工作,作為核定和調整風量的依據。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出現瓦斯動力現象,必須及時報告煤炭管理部門,并委托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上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復。申請鑒定期間煤礦必須按照突出礦井管理。
第十四條 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的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者高瓦斯礦井。新建礦井、核定能力提高的礦井、改擴建完成的礦井、開采新水平或新煤層的礦井和資源整合完成的礦井必須在6個月完成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瓦斯礦井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情況之一者,煤礦企業應直接認定為高瓦斯礦井;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采掘過程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0.74MPa以上的之一者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按照突出礦井管理的煤層,可以直接向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申請認定為突出礦井。不直接申請認定的,應在半年內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為突出事故的,直接認定該煤層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第十五條 瓦斯等級鑒定標準按《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章 鑒定要求
第十六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在每年6-8月份進行。
第十七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結束后一月內,各單位應及時整理匯總有關材料,并上報審查。
第十八條 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測定工作。測定前必須制定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十九條 用于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或者測定的所有儀器儀表應保證狀態完好、測定準確,計量儀器儀表必須在其計量檢定證的有效期內使用。
第二十條 基礎數據測定工作,必須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間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班或4班進行,并盡可能在同一時間段。測點布局要合理,基礎數據要真實可靠。
第二十一條 對于多風井礦井的測定,全礦井的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為各風井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之和。
第二十二條 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必須委托具有國家認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報告復印件按要求附在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中。
第五章 鑒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 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審定批準。
第二十四條 瓦斯等級鑒定審定批準采用書面審批方式。
第二十五條 礦井的瓦斯等級鑒定資料(包括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和相關資料圖紙)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形成鑒定工作報告,以正式文件(連同鑒定報告,每礦1份)報省煤炭管理部門。鑒定機構、各個煤礦提交的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及附件:
1.生產礦井、在建(包括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礦井的基本情況說明;
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基礎數據表;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4.礦井通風系統示意圖及測點布置圖(在礦井通風系統圖上標注測點,同時標明采掘工作面位置),抽放瓦斯礦井應同時上報瓦斯抽放系統圖;
5.礦井瓦斯來源分析;
6.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復印件);
7.礦井火災及煤層自然傾向性鑒定報告(復印件);
8.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噴出情況說明;
9.鑒定當月礦井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或說明;
10.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審批表;
11.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表(蓋章、簽名)。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炭企業集團公司應及時組織煤礦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對礦井瓦斯鑒定報告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過審查:
1.圖紙、資料不清或與實際不符的;
2.無鑒定單位簽章或無鑒定人員簽字的;
3.瓦斯鑒定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等行業規范要求的;
4.礦井違法建設和非法生產的;
5.鑒定報告提交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未通過審查的煤礦應按審查意見要求進行補充完善,符合條件后,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要求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應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認定辦法》
陜煤局發〔2016〕5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確保鑒定結果準確、可靠,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認定辦法。
第二條 申請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
(二)熟悉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采礦和通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測風員、瓦斯檢查員各不少于2人。
(三)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煤礦技術工作經歷,且具有采礦或通風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下列設備、儀器:光學瓦檢儀5臺,測風表10臺(高速表2臺、中速表4臺、微速表4臺),溫度計6支,電腦2臺。
(五)所有測量器具必須完好,屬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
(六)有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七)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及各項責任制齊全完善。
第三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申請認定程序:
(一)申請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需填寫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見附件),需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鑒定機構人員登記表(內容包括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參加工作時間等)。
3.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工作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4.計量器具登記表及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5.其他情況說明。
(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的申請資料須經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逐級上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查。省煤炭局對鑒定機構申請逐一審查并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頒發鑒定機構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
第四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的管理:
(一)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管理:
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必須嚴格按省煤炭管理部門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有關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證書實行每2年審查制度。每2年3月份省煤炭局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單位)證書進行年審,未參加年審的,當年不得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證書有效期4年,證書到期或內容發生變化,應提前3個月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4.證書年審需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人員變動情況表及新增人員學歷、職稱證復印件和上崗證書。
(3)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動的任命文件。
(4)鑒定工作業績明細表。
(5)鑒定所需測量儀器儀表設備明細表及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6)市煤炭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證書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由省煤炭管理部門注銷其瓦斯等級鑒定機構證書:
(1)不按規定方法采集和測量鑒定基礎數據。
(2)機構撤消、破產或申請注銷的。
(3)未參加年審的。
(4)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鑒定報告或鑒定數據的。
第五條 鑒定要求:
(一)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到煤礦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必須自覺接受當地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縣(市、區)、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對鑒定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必須指定人員負責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第六條 負責中、省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煤炭企業不再頒發資質證書,但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填寫有關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本辦法由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