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重大災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6〕1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部署,進一步強化煤礦災害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災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治重點內容
1.瓦斯防治方面。礦井開拓布局不合理;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統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達標;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落實、防突效果不達標;“一通三防”機構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監控系統功能不健全或運行不正常等。
2.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煤礦未落實“三專”(專門防治水機構、探放水專業隊伍、探放水專用設備)要求;未按規定編制防治水圖件;未查清區域水文地質條件、水害類型和導水通道;受承壓水威脅的煤礦未劃分非突水危險區、突水威脅區和突水危險區;未對老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未對水害治理效果進行驗證;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等。
3.防滅火方面。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漿、注氮系統和火災監測系統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區及密閉管理不到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4.沖擊地壓防治方面。有沖擊地壓現象的礦井,未進行沖擊傾向性測定和危險性評價;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編制防沖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措施;未配備專業機構和人員;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有效消除沖擊地壓危險等。
5.提升運輸方面。礦井運人裝置的大型設備和鋼絲繩未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測檢驗;保護裝置不齊全、“一坡三擋”防護設施不完善;超載超員運行;使用非安標產品等。
各產煤省(區、市)要結合轄區內煤礦災害的實際,進一步確定和細化災害防治的重點內容。
二、組織實施
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配合,成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專門負責人,確定重大災害防治礦井范圍及防治目標和具體任務;指導轄區內各市(縣、區)、各煤礦企業(煤礦)開展防治工作;要及時總結分析轄區重大災害防治進展情況,有力促進防治工作取得實效,并將本省(區、市)進展情況(上報格式見附件)每季度末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各煤礦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各自重大災害實際,提出防治措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災害風險等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災害防治情況及效果基礎上,采取工程、技術和管理等綜合措施,加強重大災害防治工作。
四、強化科技支撐
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災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國家煤礦安監局、省級有關部門要搭建“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攻關和推廣平臺,根據煤礦重大災害情況和需求,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科技進礦區等活動,幫助提出解決重大災害防治技術方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發揮煤礦安全改造等中央預算內資金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協調支持煤礦重大災害治理。地方政府要加大煤礦災害治理政策支持力度,按規定組織配套資金。煤礦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實行專款專用。
六、依法嚴格監管監察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執法計劃,與專項監察相結合,采取雙隨機監管監察方式,強化督促檢查。對存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中15類重大隱患的礦井,要依法停產整頓;對存在重大災害隱患不整改、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開展抽查督導,督促各地區各單位推進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并將抽查督導結果向煤礦所在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請各產煤省(區、市)于2月底前將工作方案和專門負責人及聯系人報國家煤礦安監局(聯系人及電話:科技裝備司沈毅、陳東科,010-64464134‹帶傳真›,64464024;電子信箱: chendk@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