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陜西陜煤銅川礦業有限公司玉華煤礦玉華井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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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陜西陜煤銅川礦業有限公司玉華煤礦玉華井位于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金鎖鎮玉華辦事處附近,行政區劃隸屬于銅川市印臺區金鎖鎮管轄,地處銅川市、黃陵、旬邑三縣交界的地方。該礦南距銅川市城區約37km,從銅川市區通過環西公路可直達礦部,并與穿過井田南部的G342國道和從井田以東經過的G210國道、G65包(頭)~茂(名)、G6522延(安)~西(安)高速公路相連;該礦北距穿過井田東部的梅(家坪)~七(里鎮)前河集裝站約0.5km,交通較為便利。 玉華井田位于黃隴侏羅紀煤田東段,井田范圍由80個拐點坐標圈定,面積36.3318km2,批準開采標高+1093~+845m。井田含煤地層為侏羅系中統延安組,共含煤層4組9層,自上而下編號為1、2-1、2-2、3-1、3-2、3-3、4-1、4-2上和4-2煤,可采煤層有3-2、4-2煤層兩層,其中4-2煤層為主要可采煤層。3-2煤厚度0~3.26m,埋深420~550m。4-2煤厚度0~31.53m,埋深450~600m。截至2024年6月底,礦井剩余地質儲量239.91Mt,礦井剩余可采儲量155.86Mt,核定生產能力2.40Mt/a,考慮1.4的儲量備用系數,剩余服務年限45.9年。 該礦為高瓦斯礦井,現開采的4-2煤層屬于Ⅱ類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地溫正常,4-2煤層及頂板均具有弱沖擊傾向性,4-2煤層具有弱沖擊危險性。 玉華煤礦玉華井現為正常生產礦井。初期設計生產能力1.50Mt/a,于1991年12月開工建設,2002年8月投產。礦井于2004年6月~2007年8月對主要生產系統進行了改擴建,提升了礦井生產能力。2008年,經原陜西省煤炭工業局核準,礦井生產能力提升為1.85Mt/a。2012年礦井進行了能力核定,2012年12月12日,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陜西陜煤銅川礦業有限公司玉華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的通知》(陜煤局發〔2012〕251號)批準礦井核定生產能力提升為2.40Mt/a。 根據省政府《關于陜煤化集團玉華煤礦與柴家溝煤礦重組及優化開采玉華煤礦資源工作的請示》批復(陜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辦文號2024續)和陜煤化集團《關于銅川玉華煤礦柴家溝井擴大區開采設計》的批復(陜煤化司發[2016]727號)意見,將玉華煤礦和柴家溝煤礦重組為新的陜西陜煤銅川礦業公司有限公司玉華煤礦,采用“一證兩井”管理模式,下設玉華煤礦玉華井和玉華煤礦柴家溝井。2023年6月25日,陜西省應急管理廳給該礦換發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陜)MK安許證字[2023]0188號),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 礦井采用斜井-立井綜合開拓,礦井共有4個工業場地、8條井筒。其中主工業場地內布置有中央進風立井(原主立井)和副立井,南風井工業場地內布置有主斜井、南進風斜井和南回風斜井,北風井工業場地內布置有北進風斜井和北回風斜井,后溝風井場地布置有后溝回風立井。主斜井鋪設帶式輸送機,擔負原煤提升和進風任務,兼礦井安全出口。副立井運行雙層罐籠,裝備梯子間,擔負材料、人員提升和進風任務,兼礦井安全出口。中央進風立井(原主立井)擔負進風任務。北進風斜井和南進風斜井擔負礦井進風任務,兼礦井安全出口。北回風斜井和南回風斜井擔負回風任務,兼礦井安全出口。后溝回風立井裝備梯子間,擔負三、四盤區回風任務,兼礦井安全出口。 全井田劃分為一個水平開采,水平標高+892m。井田劃分為四個盤區,分別為一盤區、二盤區、三盤區和四盤區。井下煤炭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連續方式,輔助運輸采用架線電機車、蓄電池機車、防爆無軌膠輪車、蓄電池單軌吊車等運輸方式。礦井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方法,綜采放頂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該礦采用中央分列和對角混合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即中央進風立井(原主立井)、副立井、主斜井、南進風斜井、北進風斜井進風,南回風斜井、北回風斜井和后溝回風立井回風。現場勘查期間,井下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達到核定生產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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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長 |
吳浩 |
技術負責人 |
陳迎輝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劉楠 |
報告審核人 |
劉曉龍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吳浩、王啟宇、譚拓、楊劍、王養倉、杜欣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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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評價時間 |
2024年7月30日~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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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吳浩、王啟宇、楊劍、王養倉、杜欣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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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
吳浩、王啟宇、楊劍、王養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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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技術專家 |
楊永合、吳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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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工作人員 |
吳浩、王啟宇、譚拓、楊劍、楊永合、吳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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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工作任務 |
1、收集評價項目所需的相關資料 2、對評價項目進行地面和井下各個生產系統現場檢查及安全設施勘驗和數據采集 3、對礦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提出安全對策措施與整改建議 4、得出評價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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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時間 |
202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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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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