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3〕1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確保按期完成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任務,現就加快推進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煤礦必須按照國發〔2010〕23號文件的規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規定的時限倒排工期,把任務、措施和進度落實到位,確保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任務。
二、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和《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2〕15號)要求,按照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優先建設避難硐室。避難硐室應當優先選擇專用鉆孔、專用管路供氧(風)等方式,為避險人員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
三、采用井下壓風管路作為避難硐室專用管路供風的,應當對壓風系統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災變時壓風系統被破壞。
四、采用專用鉆孔或專用管路為避難硐室供氧(風)的,在滿足人員避險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簡化或不再配置避難硐室高壓氧氣瓶、有毒有害氣體去除和溫濕度調節裝置。
五、煤礦企業要加強緊急避險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要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的避災路線,能夠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安全避險設施的作用。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各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