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從業行為規范
一、為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工作質量, 進一步發揮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在事故預防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的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四、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和檢測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要求:
(一)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與評價、檢測檢驗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不采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
(三)不得以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四)堅持反腐倡廉,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犯罪行為,自覺貫徹社會主義榮辱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五)積極采用科學先進、合理的評價和檢測檢驗方法,堅持技術創新,不斷提高裝備水平,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不剽竊、抄襲他人成果;
(六)技術服務收費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收費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七)堅持質量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質量過程控制制度,精心開展評價和檢測檢驗,嚴格校審,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準確無誤;
(八)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質量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九)認真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
(十)認真落實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責任,自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六、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檢驗檢驗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評價、檢測檢驗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確認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
(五)轉包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同時在兩家以上安全評價或檢測檢驗機構從業;
(八)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
(九)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資格證書。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